(一)已婚:請依附配偶或年滿20歲之子女投保。
(二)未婚未滿二十歲:請依附父母投保。未婚年滿二十歲但在學請依附父母親投保。
(三)已滿二十歲:請持前投保單位之轉出申報表影本、戶口名簿正本、身分證及私章,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投保手續‧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選擇依眷屬身分參加本保險:
1.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2.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
3. 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重大傷病且無職業。
4. 應屆畢業自當學年度終了日起一年內無職業或服義務役或替代者,自退伍日起一年內且無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