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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

※補助對象: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且已通報「臺南市兒童早期發展服務管理中心」者:
(一)未達就學年齡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二)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簡稱鑑輔會)」決議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前項第一款所稱發展遲緩兒童係指持有經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各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為自開立日起一年)。
※申請方式及期限:由兒童父母、監護人、寄養家庭父母、實際照顧者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或經本局指定之療育單位於每季向本局,備齊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一)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者,請於就診日起四個月內(逾期不予受理),檢具相關文件(申請表、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早期療育交通紀錄卡、早期療育治療紀錄卡及收據憑證黏貼單、發展遲緩證明書、綜合報告書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低收入戶證明、家庭寄養合約書、鑑輔會緩讀證明)送審。
(二)本局指定之療育單位,請檢具當季季報表、短期療育服務清冊、統一收據及各受補助兒童相關文件(療育輔導等相關紀錄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發展遲緩證明書、綜合報告書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低收入戶證明、家庭寄養合約書、鑑輔會緩讀證明)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