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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公告公有、私有夜市防疫措施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為防堵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社區傳播,本市公告公有、私有夜市防疫措施」,並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生效。

執行期間:自110年5月17日起至臺南市政府COVID19一級指揮中心指揮官宣布終止日止。
針對本市公有、私有夜市,應確實配戴口罩,禁止試吃、內用,邊走邊吃,一律採行外帶。
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