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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實施要點

臺南市政府為配合推行人口政策方案,減輕本市低收入戶家庭婦女生育之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且自申請日起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懷孕四個月以上,且曾有早產、流產、難產紀錄之孕婦。

(二) 分娩三個月內之產婦,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

(三) 出生三個月內之嬰兒,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

補助金額:

(一)孕產婦每人每三個月得申請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整,每胎以申請二次為限。

(二)嬰兒每人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整,以申請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