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住屋因水災淹水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不限設籍),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且『住屋』係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房、浴廁為限。
二、受理期程:以家戶為單位,請於113年8月16日前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三、應備文件:
1.戶口名簿影本(請蓋私章)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2.淹水佐證照片2張(#能顯示淹水高度或水痕高度)
3.未設籍者:租賃契約影本(請蓋私章)或里長出具實際居住證明
4.匯入補助款之存摺封面影本
5.填具淹水救助申請表
◎經核定應發給安遷救助者,不核發住戶淹水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