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性別平等辦公室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11 年 3 月 18 日 府性平字第 1110243219 號函 訂定
一、 為 全面整合、協調、督導 本府 性別平等事務之推動,以消除性別歧視及促進性別平等, 設 置臺南市政府性別平等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 為規範本辦公室之組成及運作,特 訂定本要點。
二、 本辦公室任務如下:
(一) 本府性別平等政策方針、法案、計畫 與 報告之研擬、協調及督導。
(二) 本府性別主流化政策、計畫 與 策略發展事項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三) 本府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與 其施行法之推動及督導。
(四) 行政院辦理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推動性別平等業務輔導獎勵計畫(簡稱性別平等業務考核)之彙辦及管考。
(五) 其他重大性別平等事項及議題之研擬、協調 及 整合。
三、 本辦公室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執行長一人,由本府參議兼任,綜理室務;副執行長一人,由本府社會局簡任官等以上人員兼任,襄助執行長辦理室務;執行秘書一人,由執行長指派工作人員兼任;工作人員 3 至 5 人執行室務 。
四、 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並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 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相關 經費 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