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稻作直接給付試辦作業須知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6年6月8日農糧儲字第1061096919號函辦理。二、為鼓勵農民參加稻作直接給付,請貴公所(農會)轉知種稻農民,倘土地位於朴子市、大林鎮、溪口鄉、柳營區、新營區、後壁區、大寮區、美濃區、新園鄉、崁頂鄉等試辦區,且符合稻作直接給付申報資格(如附件),得於旨揭期間內至戶籍所在地公所或農會變更申報為稻作直接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