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經濟部104年2月10日災害緊急應變會議決議,台南地區自2月26日起實施第二階段限水。本第二階段限水實施對象及措施如下:一、停止供水: 包括停供噴水池、沖洗街道、水溝、大樓外牆、試放消防栓、露天屋頂放流等不急需得停供之用水。二、減量供水: 1.每月用水超過1,000度大用水戶之非工業用水戶減供20%、工業用戶減供5%,但醫療或其他因性質特殊,減量供水將造成重大公眾損失之用水戶,不在此限。 2.游泳池(含附設泳池)、洗車(含加油站附設洗車)、三溫暖及水療等業者,減供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