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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委會農糧署修正「檳榔廢園轉作作業規範」公告

一、旨案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參酌農民及相關單位於產地說明會與執行座談會所提建議,及衛生福利部審查103年檳榔廢園轉作計畫審查委員意見,考量轉作成本及檳榔廢園至轉作作物收成期間農戶生計,廢園轉作補助標準由每公頃15萬元調整為20萬元(含種苗費),於兼顧水土保持情況下得選擇一次性完成廢園,補助款一次撥付。103年已申請廢園轉作者得比照辦理。
二、103年於廢除檳榔勘查完成,即行撥付補助款,惟需切結於104年3月底前完成轉作作物種植,倘未符合規定者,得追繳補助款。
三、檳榔廢園轉作申請時間每年11-12月申辦次年辦理面積,104年度之申請案延長至104年3月;廢園前勘查為每年1月底前辦理,104年度廢園前勘查延長至4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