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自103年3月1日起至105年2月29日止,受理登記寺廟換領寺廟登記證申請,原核發之寺廟登記證於105年3月1日起不得作為登記有案寺廟之證明文件,登記有案寺廟請於受理期間依「臺南市全面換領寺廟登記證作業要點」申請換領寺廟登記證。 若欲進一步諮詢相關問題請與本所相關業務承辦人曾小姐聯繫:5791118,分機26(上班時間:上午8:00~12:00,下午1:00~5:00)。
臺南市自103年3月1日起至105年2月29日止,受理登記寺廟換領寺廟登記證申請,原核發之寺廟登記證於105年3月1日起不得作為登記有案寺廟之證明文件,登記有案寺廟請於受理期間依「臺南市全面換領寺廟登記證作業要點」申請換領寺廟登記證。
若欲進一步諮詢相關問題請與本所相關業務承辦人曾小姐聯繫:5791118,分機26(上班時間:上午8:00~12:00,下午1:0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