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方式:由寺廟於113年6月14日前書面提出申請,應備文件如附件,親送或郵寄掛號所在地區公所函轉本局審查。未於申請期限內送件,概不受理。寺廟所送文件資料,不論通過與否概不退件。
申請資料:
雙語環境改善申請書正本。
寺廟雙語環境改善聲明書正本。
寺廟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影本。
設置項目對應之評核項目、相關費用支應原則:詳附件
申請案經審核通過者,申請改善單位應依申請書內容進行雙語環境改善作業,並於10月31日前執行完畢並檢附成果報告書送區公所轉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備查。
成果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寺廟基本資料。
雙語環境設置成果簡述(對照改善申請書內容,填寫改善數量、改善後情形等資料)。
以相片輔以文字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