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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

本次考核要點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修正行政規則名稱。

二、修正規定第十點,統一用語。

三、修正規定第十一點第二項及第三項,參酌銓敘部100.04.27部法二字第1003341545號函釋意旨,配合修正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安胎事由所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及參酌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及上述銓敘部函釋意旨,將不得作為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明文排除,以保障約聘(僱)人員之工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