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103年2月14日府主會字第1030108810B號函函示:電子發票證明聯格式必要資料未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等資料。於上開格式尚未檢修前之過渡時期,請業務單位於洽取發票時,請廠商於電子發票證明聯上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或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以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列印營業人基本資料等方式補正營業人名稱資料。(依據行政院103年1月29日院授主會字第1030500079A號函辦理。)
茲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已對廠商開立之紙本電子發票紙質,訂定強化及相關認證與稽核等規範,可改善其保存狀況,又倘發生模糊,可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爰各機關學校員工向廠商洽取紙本電子發票(感熱紙)報支經費時,請於發票或申請動支經費文件等註記發票字軌號碼,俾利模糊時查考之用,另行政院主計總處101年間函有關以紙本電子發票報支應影印之規定,自即日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