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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113年「臺南市登革熱/屈公病防疫措施」

預防登革熱及屈公病,請落實定期「巡、倒、清、刷」。
自113年4月1日起,本市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依規定主動清除病媒蚊及其他孳生源者,將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無勸導期。

旨揭公告詳見相關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