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11年6月15日起調整入境居家檢疫政策為「居家檢疫3天,檢疫期滿後接續4天自主防疫」

(一)實施對象:自本年6月15日零時(航班表定抵臺時間)起入境之人員。
(二)檢疫天數計算:入境日為第0天起算之3天檢疫期,於檢疫期滿後接續4天自主防疫。
(三)檢疫地點:
1.「符合1人1戶條件之自宅或親友住所」或「防疫旅宿」,並以「於同一檢疫地點完成3天居家檢疫及4天自主防疫」為原則。
2.倘入境檢疫者原於防疫旅宿進行檢疫,後4天自主防疫返家,則須經自主防疫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同意,且進行自主防疫之自宅或親友住所亦須符合1人1戶。
(四)通案原則:
1.同日入境之家屬/同住者檢疫及自主防疫期間可於檢疫地點(自宅或親友住所/防疫旅宿)同住。
2.入境人員於檢疫期間具有共同照顧之個別需求,依現行規定辦理,可由一起入境之家屬/同住者或非居家檢疫者之家屬於檢疫期間同住照顧。
3.入境人員依身分別由地方政府民政單位、警政單位外事警察、學校相關人員進行管理及關懷。
(五)檢測措施:
1.PCR檢測:於入境時(第0天)依現行作業於國際港埠配合採檢及進行PCR檢測。
2.家用快篩試劑檢測:考量家用快篩試劑之適用對象年齡限制,於入境時由國際港埠人員向2歲以上(以入境當日年齡為準)入境人員發放2劑家用快篩試劑,同時予以說明宣導執行相關事宜;前述該2劑家用快篩試劑,係提供入境人員「檢疫期間出現症狀時」及「自主防疫期間首次外出時」使用。另2歲以下之入境人員居家檢疫及自主防疫期間無須執行快篩檢測,若有出現症狀時比照入境人員就醫方式處理。
(六)自主防疫期間規範:
1.自主防疫期間如無需要則不外出,如有工作或採買生活必需品之外出需求,須具有 2日內快篩檢測陰性結果後始得佩戴醫用口罩外出。
2.外出須全程正確佩戴醫用口罩,並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無法保持社交距離(室內 1.5公尺,室外 1公尺),或容易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之場所,且禁止於餐廳內用餐、聚餐、聚會。
3.禁止前往醫院陪病。
4.自主防疫期間如有發燒、咳嗽、腹瀉、嗅覺或味覺異常及呼吸困難等症狀,請以家用快篩檢測。
5.快篩陽性者,請透過遠距醫療或視訊診療方式由醫師評估確認快篩陽性結果;如居家環境設備無法使用視訊或未能成功預約視訊診療者,可委由非居家檢疫親友攜帶健保卡及快篩檢測卡匣或檢測片卡至診所或負責居家照護之責任院所(含衛生所)請醫師確認快篩陽性結果。如有就醫需求時,可使用免費之 24 小時視訊諮詢 APP「健康益友」或可自行開車、騎車、步行、家人親友載送(雙方全程佩戴口罩)就醫,並請佩戴醫用口罩且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
6.非急迫性需求之醫療或檢查應延後,倘有緊急就醫需求,請撥打119,以119救護車為原則或家人親友接送或自行前往(如步行、自行駕/騎車)等方式為輔。
7.商務履約得上班,期間全程佩戴口罩,維持社交距離,於自己座位脫口罩用餐,用畢立即佩戴口罩。
8.自主防疫以與居家檢疫同一地點為原則,如與居家檢疫不同地點,須經地方政府同意;如於自宅或親友住所進行自主防疫,以1人1戶為原則,若無法符合1人1戶須入住防疫旅宿;另地點更換以一次為限。
9.違反上述自主防疫規定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9條裁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其餘有關居家檢疫最新規範已更新並置放於衛生福利部官方網站/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Q&A/本署Q&A之Q45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