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1日修正「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所為 之檢疫措施案件裁罰基準」

衛生福利部於111年3月1日以衛授疾字第1110200204號令修正「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案件裁罰基準」。

相關發布令、裁罰基準詳見相關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