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或其他特殊事故且經內政部核定者,得檢具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提前退役:
役男家屬均屬65歲以上、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1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之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1人時,每增加1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1人。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
役男育有未滿12歲之子女2名以上,或未滿12歲之子女1名且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
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年滿18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不適用之。
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ㄧ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